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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9.03.19

唐玉麟、顏瓊玉/台北報導

     為鼓勵文化創意產業,文建會也祭出減稅手段,研擬《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明定每人每年可享一萬兩千元的文創消費抵稅額度;未來看電影、聽音樂會等門票支出可列入個人綜所稅列舉扣除項目。

     不過,與體委會日前有意訂定《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命運一樣,文建會第一處處長方芷絮昨天表示,財政部態度「非常反對」。

     文建會規畫,由文創事業主辦之表演藝術及視覺藝術類展演的門票消費,都可列入個人綜所稅列舉扣除項目,扣抵額最高一萬兩千元。

     文建會主委黃碧端昨天在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表示,在執行技術上,未來將要求相關收據必須開列購買者姓名和身分證字號,以杜絕民眾故意蒐集他人的票根或收據。

     財政部官員表示支持文創產業發展,但不贊成以列舉扣除額方式抵減,建議以補貼或協助提供場地等方式處理。財政部官員強調,若按文建會版 本,每人每年文創支出(如視覺藝術或表演節目)可抵稅一.二萬元,以現行綜所稅總申報戶五二○萬戶中,採列舉扣除額占二九%,平均稅率一三.一%,預估一 年稅收損失約六十五億元。廿三日政院將開會討論文創法草案。

     文創草案中的抵稅條文引起大眾的關切,事實上,在民進黨執政時期也有版本送到立院審議,熟悉法案的立院人士指出,不管哪一版本,未來法案進入立院,租稅優惠和土地開發,才是各方角力的焦點。

     不同於民進黨政府提出的版本,馬政府的文創草案除了新增一萬兩千元的扣抵額,主管機關也由經濟部改為文建會,並設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基金」。

     在土地開發方面,民進黨版本是政府機關、土地開發之公民營單位、土地所有權人或文化創意事業,得勘選一定面積土地進行開發。這條文遭外界質疑有「炒地皮」之嫌,因此新版限制,文創園區土地的開發對象,限於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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