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中國時報  2009.03.19

林采韻、李維菁、汪宜儒、林欣誼/台北報導

     依照文創法草案第二十五條,國民欣賞由文化創意事業主辦的表演藝術及視覺藝術展演之門 票消費,可以申報一萬兩千元列舉扣除額。草案一提出就引起爭議,包括抵稅項目偏向表演藝術與視覺展演;是否會造成財稅不公,獨惠中高收入族群;文創法用意 在於培養國內文創產業,國外節目的消費是否跟國內節目一樣可以抵稅?

     「這樣的文創消費抵稅條文,簡直是媚俗政治!」一位資深出版人指出,一萬兩千元這個數目是如何精算出來的,應該有所立論基礎。更令人不能接受的是,文創消費抵稅的項目內容,其實突顯了文建會本身對於文創產業的內容、本質究竟是什麼的缺乏理解。

     這位出版人指出,文創產業絕對不是音樂、戲劇或是繪畫雕塑而已,而文創消費抵稅並未將出版、電影納入,其實是很大的迷思。他直言,出版與電影這兩塊的缺乏,正突顯了文建會對於文創產業本質是什麼的思考弱點。

     真文創消費抵稅未來是否會造成獨惠中高收入者?既然文創法本身的立意是要促進國內文創產業的發展,在抵稅項目上,是否應該只針對國內的展演節目才能抵稅?

     紙風車執行長李永豐表示,「這案子的大方向是對的,關於額度與適用範圍的細節當然可以再討論。」一位業界人士則認為,若要扶植國內創造力,短期內只限國內文化產品抵稅,是可以接受的,但是長期下來,這種保護主義的態度反而會造成國內藝術能量的弱化。

     不過,國內的表演藝術團體包括果陀劇場藝術總監梁志民、屏風表演班執行長林佳鋒等,都持正向態度,林佳鋒更期待還有加碼空間。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idealismi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