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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9.03.19

林采韻/台北報導

     文建會所擬的文創法草案,日前才交由行政院,準備進行跨部會討論,還未正式送交立法院,不過草案中每人每年一萬兩千元的抵稅優惠條文,引起立委強烈關注。文建會主委黃碧端指出,文創消費抵稅是否施行,還需財政部的同意,當初的設計是希望培養藝術消費人口。

     黃碧端指出,之所以沒將圖書出版的消費列於抵稅項目之中,主要是因為出版消費在列舉上相對困難,像是必須在購買收據上印有身份證字號、姓 名等。此外,根據官方的調查統計,國內出版消費最大宗的是參考書,其次是理財,但文創法以推動文化創意為要。另外,電影票也因為院線片以國外電影為大宗, 再加上娛樂性較高,所以也沒納入。

     至於,如果文創法草案的立意在於培養國內文創產業形成,扶植國內藝術文化團體,那麼在抵稅條文內條列的消費節目,是否應區分國內節目與國外節目,單就國內表演進行抵稅就好?

     黃碧端認為,按照比例,國內展演節目還是比國外展演節目來得多,因此不需特別排除國外團體,站在提升國人參與藝術的立場,也沒有理由區隔 國內外節目。不少人士質疑,文創消費最終受惠者仍是社會的中高收入者,社會底層的民眾根本就是「看得到、吃不到」,黃碧端並不贊同。

     黃碧端說,欣賞演出觀眾有許多是年輕人,加上一萬兩千元並非大數目,在社會階層之間造成的差異和衝擊應該有限。

     黃碧端指出當時訂立一萬兩千元這個數目,諸多考量。首先,數目不能訂得太高或太低,太高會影響財政收入,太低無法產生效用,因此以一人一個月花費一千元在展演活動為估算,推算出一萬兩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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