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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輩子都要跟韓國人沒完沒了~~!


當楊淑君坐在地上痛哭那一刻,台灣多數人的心都碎了,並且很快轉為憤怒。行政院定調「絕不吞下去」,並訴諸國際仲裁委員會,至少確保楊淑君不被停權,仍有下屆奧運參賽資格。我只贊成一半;事實上所謂國際體壇,未必公正講理,它判定的傲慢粗魯可能比周占春還荒唐。

依前日亞運跆拳道協 會韓籍梁祕書長所言,楊淑君在檢錄後才改穿舊感應具,他以強大的聲音重複「Check Once, Twice」;意思是他已善盡查證責任,楊淑君蓄意詐欺;但根據我自廣州亞運前線瞭解梁並沒有詢問楊淑君或其教練本人,也就是缺乏法庭裁判時有利當事人的 陳述,就直接做出片面判斷。而我親自從緯來體育台轉播的畫面上調帶觀看楊淑君在正式比賽前,的確著穿舊式感應器具的踢襪,進行試踢;但當場韓裔菲籍主場裁 判已勒令她卸下違規的腳跟貼式感應片,緯來現場轉播的影帶中清楚顯示楊淑君依要求於正式開賽前已卸下違規貼片,該貼片不只為黑色且有銀片發光,很容易與原 黑襪區別。正式上場後楊淑君踢得9比0成績,6分來自踢對方頭部,3分來自腳部電子感應得分;從正式上場至楊淑君坐在地上先判輸,後判失格大哭,她襪子上 都無明顯再貼上違規貼片。
依據2010年6月體委會編譯的跆拳裁判規則,若對手倒了還照踢,或攻擊對手臉部……或違規使用操控得分的器具,裁判得以扣分或判敗的方式懲處。另一條文才是授予裁判無冕暴君權,若選手屢勸不聽,得經停賽一分鐘後判失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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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錫瑋雖然形象不是很好,有時作秀也太over了,不過他肯拆除淡水河上游違法工廠跟砂石場倒是事實;蘇貞昌在淡水八里辦了再多討好民眾的活動,畢竟仍是不願解決源頭的污染問題。

郝龍斌提的八項訴求看起來是真的,蘇貞昌不能每天學阿扁當年「有夢最美」那一套,輕鬆用「不隨起舞」就打混過去;阿扁犯下那麼多弊案,當時的蘇院長難道都沒有話說嗎??


     五都選舉將屆,馬英九總統與市長候選人郝龍斌昨同台拉抬選情,郝龍斌痛批民進黨執政,對淡水河漠不關心;台北縣長周錫瑋高分貝痛批,「蘇縣長」留下一屁股債,只有很骯髒的淡水河;環保署長沈世宏也說,不希望綠色執政淪為口號執政;蘇貞昌回應指出,不會隨之起舞。

     昨日馬英九總統、郝龍斌、周錫瑋、桃園縣長吳志揚等人,共同出席「環保家園、百年好河」記者會。周錫瑋說,剛上任縣長時很辛苦,「蘇縣長留下一屁股債,只有很骯髒的淡水河」,而且當時北縣汙水下水道接管率七.二%,他五年可做到二八%,足足多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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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貞昌不但賤賣國土,幫陳水扁賺進大把鈔票的「二次金改」、北投纜車弊案也是在蘇貞昌任內完成的;面對質疑卻可以迴避的這麼輕輕鬆鬆,實在是好樣的!


     郝龍斌競選總部立委發言人團昨日舉辦第三場記者會,檢視對手蘇貞昌的住宅政策,指蘇貞昌曾批評北市房價高,是源於一直賣市有土地,讓財團蓋豪宅,炒作房價;藍委反擊表示,蘇在閣揆任內賤賣國土,光北市就賣出近七千坪精華土地,「蘇貞昌根本是做賊的喊抓賊。」

     被台北市長郝龍斌陣營指為助長北市房價黑手之一的蘇貞昌,面對質疑並未正面回應。他不以為意的說,選舉以來自己不曾罵過對手一次,結果「一會兒他的誰罵我,一會兒他的什麼集團罵我,我也搞不清楚,為什麼他們這麼喜歡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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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二天很認真地看完了天下雜誌這期的COVER STORY,總算追上了點時事的腳步。在調查中,國民黨執政的縣市長哀鴻遍野,從爐主開始,倒數名次幾乎全包,連胡志強都中彈,反觀民進黨的縣市長包辦了幾乎前十名,「一個調查,二個世界。」為選戰的互相攻詰又追加了不少子彈,對國民黨而言更是雪上加霜。

吊詭的是,不少縣市民眾對幸福度的排名度是很滿意的,但對縣市首長的滿意度卻吊車尾,台北市跟好龍冰是最活生生血淋淋的例子;也有民眾對經濟力、文化力、環保力等等指標不滿意,但縣市長滿意度還是高高在前,為什麼何以造成這種「分裂投票」的感覺?雜誌提出了不少可能的分析,諸如政策行銷、人民感受.....等角度剖析,相當言之有理。

我則想提出自己的小小觀察。端看這期蘇跟郝的廣告比較,其實就可以現出端倪。郝龍斌的跨頁廣告洋洋灑灑列出了要打造「幸福感城市」、「路平專案」、「助妳好孕」、「台北好好看」.....,但字小小又密密麻麻,圖片呆板,文字流於政令宣導,一看就像是公務員寫的死板板文案;反觀蘇貞昌用了大幅綠意圖片,只用了三段文字強調他曾經也希望在台北市多種樹,字字感性,順勢很精準地踩到花博的痛腳,而除了拿自己禿頭自嘲、拉近讀者距離外,還強調他知道台北街頭沒有樹致行人「夏天熱死、冬天冷死」的苦,這是真的切中人民感受的,果真出於高人之手。兩相比較之下,一般人會想認真瞄個幾眼、受到哪份文案感召,不言可喻。

但是回到天下雜誌對二位候選人的專訪,詢問對於台北市治理的「準政見」,郝龍斌的回答仍舊呆板,但至少說出要讓台北發揮四大軟實力(內科、服務業、環保、文創),打響台北/台灣品牌的可能作法;蘇貞昌呢?除了批評「執政者態度要先改變」、「拆掉腳踏車專用道」,還有嗎??我只記得要「廢掉垃圾隨袋徵收」,市區廣設垃圾桶讓大家可以把家中垃圾拿出來到處亂丟,還有嗎?NOTHING ELSE. 這樣如何「讓台北超越台北」?我真的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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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03-02 中國時報 【郭正亮】

 

  最近爆發的CECA風暴,再次凸顯出馬政府漫無章法的決策無能。一個攸關台灣經濟、亟待理性辯論的重大議題,竟然搞到官員各說各話、朝野大打混仗、媒體不明所以、人民莫名其妙的地步。

     首先是「協議」與「協定」之爭。原本馬總統的競選政見是「在WTO架構下,推動與各國洽簽自由貿易協定(FTA)或『全面經濟合作協定』(CECA)」,但海基會呼應胡六點,只主張CECA,完全不提WTO和FTA,還遵循胡六點把CECA改譯成不具主權內涵的「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因而引起陸委會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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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2月19日蘋果日報

國家通訊委員會(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NCC)提出「衛廣法修正草案」引起「箝制新聞自由」的爭議。釐清問題之道,首要體認「新聞自由」並非政治修辭,而是有嚴謹內涵的憲法概念。林子儀大法官 清楚指出:「新聞自由是一種工具性的權利」,並非「天賦人權」。其範圍之廣狹,保障之強弱,端視該權利是否有助於促進民主發展,健全公共領域。換言之, 「管制媒體」不見得就是「箝制新聞自由」。適當的管制,反而可能促進「新聞自由」。因此,問題在於,衛廣法修正草案是否適當?是否違憲?是否真能促進公共 利益?管制成本與濫權危險是否太高?

草案法律標準模糊
以爭議最大的「製播新聞及評論,應符合事實 查證及公平原則(第20條第2項),處三十萬元以上,兩百萬元以下罰款(第45條)」而論,其違憲情狀相當明顯。首先,此等管制乃是針對言論內容的管制, 輔以嚴重罰則,應受到「嚴格審查標準」的審查,同時須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以「事實查證」而論,草案法律標準極端模糊,沒有規定行為人主觀上對虛偽事實認 知的程度,因而其查證義務的判斷標準無法確定。筆者研究八年來一千五百個台灣高等法院誹謗判決,發現連法院都尚未發展出穩定一貫查證義務標準。NCC貿然 介入到底是要求行為人查證到什麼程度?
再者,如果NCC所謂的「公平原則」,乃是仿效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FCC)過去的fairness doctrine政策,要求廣電媒體對重大公共事務必須平衡報導,就要很小心地評估這種法律移植是否會適應不良。儘管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曾肯定其合憲性,但 是FCC在1987年自行基於違憲疑慮加以取消。取消該政策之前,三十年當中,FCC非常戒慎恐懼。其運作成功的關鍵,在於它事實上是一種補充美國新聞專 業對於「客觀性」追求的協力措施。絕大部分時候,FCC讓新聞專業圈自行管理,唯有明顯重大的事件,FCC才會介入。這是因為對於「公平」與否的判斷,非 常地微妙。單靠政府隻手想要扭轉台灣電子媒體低度專業的生態,無異邀請政府長驅直入介入日常新聞運作,太過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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