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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03-06
  • 工商時報
  • 【侯雅燕/台北報導】

     台灣的音樂著作權收費標準混亂不清,智慧局將修法明訂相關規則,廣播及電視與著作權人協商合理費率,若協調失敗,得向智慧局申請強制授權;小吃店、大賣場等使用廣播,則只要跟集管團體取得授權即可,無須一一跟著作權人協商。

     由於目前在台灣音樂著作權市場機制失靈,各團體計費方式不一,甚至團體過多,除著作權人,還有著作權仲介團體,導致授權不易,除著作權人抱怨權利喪失,使用人也不滿收費費率。甚至著作權人可動用刑事訴追,導致雙方協商地位不平等。

     智慧局長王美花過去嘗試多方協商,希望可取得平衡,但仍然爭論不休,因此,智慧局訂定法令,明定遊戲規則。

     王美花昨日主持公聽會時表示,智慧局此次是戴著鋼盔往前衝,修正的「著作權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再修正條文草案」並不會讓每個人滿意,但希望可以盡量達到社會公平,以及期待建立一個合理的費率機制。

     智慧局修正的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再修正條文草案,將進行仲介團體數量的控管,既有團體得申請合併。並且增訂仲介團體使用報酬率,且四年內集管團體不得變更。

     同時增設暫付款機制,當著作權人與使用人協商費率期間,使用人需暫時支付部分費用,以保障著作權人。

     公開播送的型態分一次公播與二次公播,一次公播指得是廣播、電視台播送節目;二次公播則指得是,營業場所接收廣播和電視節目後,藉由擴大器等設備擴大原播送的效果供客人欣賞,例如大賣場、餐廳等。

     對於電視台與廣播而言,若要與不同團體協商費率,對公司造成困擾,更遑論一般小吃店,又如何與不同著作權團體協商費率。

     因此,智慧局才會修法要求仲介團體能合併成單一窗口、採比例式的費率。並且增訂廣播、電視若與未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協調不成,可向智慧局申請強制授權。小吃店、大賣場等使用廣播,則只要跟集管團體取得授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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