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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 22 週三 200918:49
  • 網民注意 侵權三次罰你三振



聯合新聞網 2009/04/22







在網拍上販賣仿冒品、使用網路下載盜版軟體或非法瀏覽擁有版權著作或影片、音樂的「網民」要注意了。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明定網民只要三度被網路服務提供者抓到「侵權行為」,將遭終止服務的處罰。

 









【聯合報╱記者李祖舜/台北報導】


在網拍上販賣仿冒品、使用網路下載盜版軟體或非法瀏覽擁有版權著作或影片、音樂的「網民」要注意了。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明定網民只要三度被網路服務提供者抓到「侵權行為」,將遭終止服務的處罰。



而網路業者只要善盡告知、管理網路侵權行為的責任,就可以免除法律以及連帶賠償責任。



「著作權法修正案」增訂第九十條之四條款,規定網路使用者出現侵權行為,接到網路服務業者以契約、發出電子郵件、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侵權,一旦違
規累積達三次,網路服務業者即應對其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而遭侵權的著作權人則可對侵權使用人提出告訴,這項規定俗稱「三振條款」。



立委丁守中指出,多數網路業者都規定使用者只要有三次侵權行為,就會遭停權。不過不少慣犯常在被警告一、兩次後就更換IP位址,逃避追蹤。



這項修法涵蓋「連線服務提供者」、「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與「搜尋服務提供者」四類,範圍包括中華電信、台灣固網等電信網路公司;雅虎奇摩、GOOGLE等各種搜索引擎網站,以及各類拍賣網站、線上遊戲網站、電子化銀行等網路服務業者。



由於網路侵權日益猖獗,網路服務提供者常被迫面對被告侵權的訴訟風險,昨天也通過「責任避風港條款」,只要確認涉及侵權行為的傳輸資訊是由網路使用者發
出,而網路連線服務者未針對傳輸資訊內容進行篩選或修改,就不必對侵權行為負賠償責任。未來著作權人或版權人得要求網路服務業者移除侵權資料。



丁守中表示,各大知名入口網站,都有查緝網路侵權行為的能力,正常使用網路者將不受新法影響。


 























難判侵權 保障小破壞大
‧聯合新聞網 2009/04/22


立院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指網路使用者只要三度被認定侵權,ISP業者就可將之停權,部落客、學者同表憂心,認為侵權定義、執行方式都很模糊,「破壞的可能比要保障的大」。

 



【聯合報╱記者何定照/台北報導】


立院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指網路使用者只要三度被認定侵權,ISP業者就可將之停權,部落客、學者同表憂心,認為侵權定義、執行方式都很模糊,「破壞的可能比要保障的大」。



知名部落客、智邦生活館總經理陳豐偉指出,侵權行為很難認定,光是證明誰是原始創作人,就會花費大量行政成本,他認為一般ISP業者不見得有能力處理,總不能甲跑來說作品被侵權就判定,萬一乙又說自己才是原始創作人怎麼辦?



陳豐偉認為,多數所謂侵權者,其實只是想跟他人分享,用意不在牟利,但著作權法修正後,抓到的可能是那些無心犯過者,至於真正想藉侵權牟利者,早就想好應
對方式,「一個帳號被停權,就申請另一個」,若是在國外網站申請,國內法律也管不到,「最後抓到的都是小蝦米」,實效堪慮。



中正大學傳播系助理教授簡妙如認為,所謂侵權若包含轉貼新聞等,將嚴重戕害知識流通,「這是著作權法過度擴權」。她認為,一般部落客並非藉轉貼新聞作商業利用,網路時代早已是「新媒體時代」,若還藉法律阻擋知識傳播,根本是和時代對立,打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輔仁大學新聞傳播系副教授陳順孝指出,政府若只想藉此法保護部落客文章不被盜用,雖然值得贊成,但也應同時推動「創用CC」(著作權人創作可讓他人以不同
模式分享)概念,才能貫徹web2.0相互傳播的精神。若侵權還包括轉貼新聞、影音、音樂等,就嫌太苛刻,「違反網路空間共通分享的要義」。



 























只要沒授權 轉貼寄傳都觸法
‧聯合新聞網 2009/04/22


什麼行為是侵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舉例,當你在未經授權情況下,將電視節目「超級星光大道」片段側錄、直接放上YouTube時,這就是侵權行為了。

 



【聯合報╱記者朱婉寧/台北報導】



















什麼行為是侵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舉例,當你在未經授權情況下,將電視節目「超級星光大道」片段側錄、直接放上YouTube時,這就是侵權行為了。



智慧局官員舉例,最常見的侵權行為是網友以P2P點對點傳輸(如使用KURO、FOXY)方式,互傳未經授權的音樂或影片,例如現在許多人在網路上互傳電影海角七號,就是典型侵權行為。



另外,如果你收到一封電子郵件,裡面都是美麗的風景照片,你不知是照片否有經過授權就任意轉寄,被原作者發現,也可以告你侵權。



還有,如果你把未經授權的歌曲、影片、圖片放在部落格上任人下載,有可能被告侵權,即使你只是放上連結,如果連過去的網址放上的是未經授權的內容,仍有可能因此被告。



那麼,若在轉載時有註明轉引出處網址,是否可避免法律責任呢?答案是「不行」。除非你經過本人同意,否則就算你載明出處,對方仍可以告你。



到底要怎麼避免侵權呢?官員提醒,想轉引任何東西到你的部落格上時,請記得通知原作者,並得到對方的轉引同意,這樣就不會有問題。



不過,官員表示,因為著作權是告訴乃論,很多網友都認為自己不會被發現,遊走法律邊緣;有時著作權人為了宣傳,並不會提告,但不代表沒有侵權。例如,將電視節目放上網的網友,可能是因為電視公司為了傳播效果,不刻意禁止網友四處傳送節目內容,否則網友也可能因此吃上官司。



 























Q&A》ISP辦侵權 有遊戲規則
‧聯合新聞網 2009/04/22


Q:著作權法修正案三讀,規範的內容及對象是什麼?

 



【聯合報╱整理/朱婉寧】


Q:著作權法修正案三讀,規範的內容及對象是什麼?



A:修法主要是給「網路服務提供者」(ISP),管理侵權行為的遊戲規則。過去ISP業者對於網友侵權行為要負連帶責任;修法後,只要業者符合程序,就免於侵權的民事責任及被告風險。



修法也有助著作權人及涉嫌侵權網友,在進入法律訴訟前,先有悔改或思考的機會。



Q:如果你是著作權人,要注意什麼?



A:如果你發現有人對你的作品侵權,可以通知ISP業者移除侵權內容,業者收到通知,一定要馬上移除有侵權嫌疑的內容,及時確保你的權益。



如果網友是使用P2P軟體(如kuro、BT、foxy)對傳未經你授權的作品,你可透過提供連線服務的業者轉送「警告信」給該特定IP位址之使用者,取下檔案。



Q:新法對ISP業者最有關的是什麼?



A:當有著作權人檢舉有人侵權,須立刻移除有問題的內容,並對網友發出通知或警告,如此就可以免於共同侵權風險。



如果有網友被告知涉嫌侵權達三次,業者可以對該網友終止全部或部分的服務。



Q:對一般網友,新法最有關的是什麼?



A:如果你在網路下載、轉貼、拍賣盜版品,或利用P2P軟體非法傳輸未經授權的影片、音樂或文章,被著作權人發現,著作權人有權提出侵權訴訟,還會向ISP業者提出警告信函。



如果你自認為沒有侵權,可以向業者提出異議,業者會將回復通知轉給著作權人,若十天內沒有提出異議或法律訴訟,業者會恢復取下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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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 22 週三 200918:42
  • 網路侵權三次 ISP有權直接三振

中國時報
 2009.04.22
劉尚昀、林上祚、張舒婷/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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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ealismi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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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 22 週三 200909:28
  • 網路侵權三次 業者可停服務

轉載資料要小心 網友憂:以後沒音樂可聽















【張
麗娜、蘇聖怡、陳明旺╱台北報導】喜歡在網路上隨便轉貼資料的人要小心了!立法院昨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只要網路使用者被認定是侵權,經
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告知三次,ISP就可依法對使用者停止提供服務,而ISP業者只要善盡告知、管理網路侵權的責任,就可免除侵權的法律及連帶賠
償責任。

 




























以後在網路上轉貼有著作權的內容,恐會被著作權人提出侵權告訴。
圖片:
1 / 1


















尊重原創
提出「三振條款」(侵權三次就停服務)的藍委丁守中認為,修法通過後對於網際網路發展、智慧財產權保護,應可達成三贏局面。不過,不少網友昨質疑這項修法
只是讓ISP業者免責,質疑以後電腦點對點傳輸(Peer-to-Peer,P2P)都不能用了,將影響國家發展;也有網友擔心「以後是不是沒電影可看
了,沒有音樂可聽了。」



























 

 
 



 
   



著作權人可提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員說,所謂ISP可分四類,包括提供連線、快取、存儲、搜尋服務等業者都含括,如中華電信、seednet、Google、Yahoo!、無名小站等都算。
根據新修條文規定,未來著作權人或版權人得依法要求ISP移除網路流通的侵權資料;而ISP業者也可對使用人約定,只要違犯著作權三次,即可不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務。
官員表示,所謂的「不提供服務」,包括將「侵權」內容部分從網路上移除,也可不提供開部落格等服務,情節嚴重者甚至可不提供連線服務。不過官員強調,由於上網是民眾很重要的需求,未來將會與業者進一步研討規範。
官員也表示,這項修法,對於一般學生、民眾從網路上下載音樂、影片等行為,並沒有影響,但若將未經公開的影音、文字轉貼上網,或下載後有「侵權」的使用行為,仍需負相關法律責任,權益人仍可對侵權使用人提出告訴。



業者告知可免責
智慧財產局官員表示,這項修法主要是提供ISP業者更好的發展環境,以及免負連帶法律、賠償責任的避風港,並不影響一般民眾從ISP下載相關資料。
立法院會昨也通過《就業保險法》、《就業服務法》、《醫師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醫療法》等六項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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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 06 週五 200919:09
  • 音樂著作權 研擬統一費率


  • 2009-03-06

  • 工商時報

  • 【侯雅燕/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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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 06 週五 200919:03
    • 文字轉語音 調調隨客選 Kindle2為你朗讀 出版商質疑侵權




  • 2009-03-06

  • 【陳文和/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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